吉林市混凝土拌合用水按水源可分為飲用水、地表水、地下水、海水以及經適當處理或處置后的工業廢水。 對混凝土拌合及養護用水的質量要求是:不得影響混凝土的和易性及凝結;不得有損于混凝土強度發展;不得降低混凝土的耐久性、加快鋼筋腐蝕及導致預應力鋼筋脆斷;不得污染混凝土表面。當使用混凝土生產廠及商品混凝土廠設備的洗刷水時,水中物質含量限值應符合要求。在對水質有懷疑時,應將該水與蒸餾水或飲用水進行水泥凝結時間、砂漿或混凝土強度對比試驗。測得的初凝時間差及終凝時間差均不得大于30min,其初凝和終凝時間還應符合水泥國內標準的規定。用該水制成的砂漿或混凝土28d抗壓強度應不低于蒸餾水或飲用水制成的砂漿或混凝土抗壓強度的90%。海水中含有硫酸鹽、鎂鹽和氯化物,對水泥石有侵蝕作用,對鋼筋也會造成銹蝕,因此不得用于拌制鋼筋混凝土和預應力混凝土。